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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为宗旨的转制政策在以财政部为主的相关部门的强力推动下,迅速在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得以实施,特殊普通合伙制由此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新风向标。然而,组织形式的变革是否会影响到审计质量水平是自16世纪民间审计起源至今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在二者的相关性备受争议的前提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推广能否改善和提升我国民间审计质量,进而实现转制政策的初衷,尚待进一步探讨。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检验近年来转制政策的实施效果,也能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未来组织形式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 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回顾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的三次主要的组织形式变革,并对审计质量的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其次,本文在设定相关变量的基础上,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博弈模型和执业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内部博弈模型,并对支付矩阵结果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分别从法律制度、组织结构、债权人保护及企业文化四个方面探寻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并在借鉴其成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中大力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针对性建议。 研究结论表明,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审计质量得以提升。首先,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壮大使得被审计单位无法再以是否继续聘用来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洁意见审计报告。其次,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壮大也使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意愿更加强烈。与此同时,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克服了原有两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固有缺陷,并将二者的优点进行融合,进一步为审计质量的改善提供有力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尽快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鉴定机制,并适度加重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合伙人个人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此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高,从而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