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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运动是推动环境保护与改善的重要力量,在西方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经历了从自发参与到制度化的转变过程,运动的积极意义得到了肯定。我国的环境保护运动尚处于萌芽阶段,运动在带来环境保护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稳定因素,例如运动的无序性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部分激进分子的过激甚至违法行为引发暴力冲突等。作为法治国家,我们应认可环境保护运动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的价值,同时也应意识到对环境保护运动的应对不力则会放任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因此,如何预防或依法应对环境保护运动便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探析环境保护运动的法律动因及法律对策即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首先梳理了“社会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绿色运动”、“环境运动”、“环境群体性事件”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厘清了我国语境下的当代环境保护运动内涵;在介绍了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现状、理想类型、实践逻辑和存在问题之后,接着探讨了当代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法律动因,这其中既包括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又包括各运动主体的直接推动或间接促成,具体表现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责任缺位、环保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精英人士的法律推动作用、公众权利意识与法治思维的悖离;在分析了台湾应对环境运动的法律对策演进之后,归纳了台湾环境运动应对之经验对大陆环境保护运动的启示,依此对大陆环境保护运动的规制与预防作出了探讨:当代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自力救济性决定了其是政府环境权益公力救济渠道疏通之前的重要补充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其一定的存在空间;这不仅需要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还亟需政府一定的容忍度以及法律对运动主体的引导和规范,据此,笔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环境运动的全球化趋势决定了环境保护运动在中国不应被全然否定,“维稳”亦不应成为压制环保运动的当然借口,社会稳定应通过国家将社会矛盾及冲突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而不断加强。因此,在积极疏通公力救济渠道的同时,应依法引导与规范环境保护运动这种新形式,提高政府乃至国家公共事务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