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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国家为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而规定的,旨在保护承包商利益的权利。本文界定了“工程”“工程价款”等概念,以此来澄清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模糊之处,加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性。同时,在文中也探讨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笔者在承认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优先权的同时,也指出我国该种优先权的立法设计与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设计有重要的不同。笔者认为,立法设计上的差异是我国目前引来诸多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已对冲突权利的实现顺位进行了安排,但该规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要在根本上解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的抵押权以及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冲突,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此领域引入登记制度,对各方利益给予均衡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