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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研究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报告指出中国“要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此背景下,国家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提出,要通过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纳入国家战略及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背景下,长三角寻求绿色转型路径,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规制体系和绿色金融体系己经成为共识,因此从环境规制和绿色金融配置的角度提出决策建议,以期促进长三角实体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和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理论,对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根据长三角的实际情况分析了长三角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配置的现状及其问题。实证分析利用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政府政策支持度和PITI指数综合衡量区域整体环境规制强度,在微观(企业)层面以单位营业收入排污费作为企业环境污染的代理变量,采用企业外源融资需求满足度对企业污染水平的敏感性来衡量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高低,并在基准模型中分别引入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污染的交乘项来考察整体环境规制和财政型的环境规制的跨层效应对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微观层面长三角绿色金融配置效率水平仍有待提高,未对污染企业形成显著的融资压力;整体环境规制强度提升会作用与企业环保投入,能显著提高绿色金融配置效率;从政策解构来看,财政型环境规制对于提升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作用有限,但财政型环境规制强度提升能够有效提升重污染企业的绿色金融配置效率,因此长三角政府的绿色财政支出还需提高针对性与效率。此外,前一期环境规制能显著提高当期外源资金变动对企业污染水平的敏感性,提升企业当期绿色金融配置效率。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并针对长三角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一体化体系,主要包括: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环境规制一体化;强化财政型环境规制的配置效率。第二,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包括: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为完备的绿色信贷体系;建立区域碳金融市场;推广绿色保险;扩大直接绿色金融市场。第三,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一体化助力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