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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由发卡银行依据能够证明申领人信用良好的信用信息签发的,可在特约商户进行记账消费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自1915年美国达来俱乐部发行第一张“信用卡”,到今天visa和mastercards两大国际集团发行信用卡的普遍使用,信用卡在美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结算手段。在我国,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信用卡消费的便捷高效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为消费者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我国的绝大多数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签订的申领合同内容主要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反复适用等特征决定了申领人对申领合同只能是全部接受或者全不接受。银行处于制定和解释合同的强势地位,而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对不利的格式条款是没有协商和变更的权利的,在对格式条款理解出现偏差时,承受不利后果的是信用卡消费者,如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被侵犯,部分超期却全额罚款,信用卡丢失后被冒用等问题。本文在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传统法律规范对消费者及其权益的规定后,借鉴学者们的研究观点,试着对信用卡消费者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定;以银行信用卡合同的格式条款为视角,从法律层面就如何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探讨,着重分析研究相关实践案例和学者的理论研究,创新地借鉴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制度,提出针对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和设想。本文除摘要之外,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对信用消费信用卡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区分消费者和信用卡消费者之间的区别,说明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是研究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首先,界定信用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信用卡合同性质是格式合同。然后界定格式条款的概念,分析利弊,说明信用卡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在信用卡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和主要国际组织有关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考察和研究。美国信用卡相关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在平衡三方主体即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后,倾向于着重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本章从美国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入手,分析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如何完善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首先,提出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专门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信用卡发展现状,充分学习和借鉴美国对信用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和措施。其次,建立银行内的个人征信体系,健全程序法保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信用卡合同的格式条款入手,探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立法、司法上的不足;然后学习、比较研究学者们的理论观点,借鉴美国的相关信用卡法律规定;最后刍议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提出拟建立一部统一、专门的信用卡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从而使银行信贷格式条款制定得更加合理规范,以着重保护信用卡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益,以期能对完善信用卡发行和消费市场秩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