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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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60年代起,国际上尤其是美、日、欧等专利大国就对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这两种客体能否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有所争议,而在这两种客体带来的问题都还没有被彻底解决时,互联网将这两种本有争议的发明又结合到了一起形成了商业方法,这使专利保护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从90年代初期,互联网技术发达的美、日、欧已经有相关专利申请,三个国家的政策都在经历了痛苦的发展历程之后,对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态度开始从消极转向积极,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逐渐明朗。目前,美日欧三国在承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后,已经在趋于对商业方法创造性标准上的统一。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我国目前的专利法还处在不承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状态,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的需求也成几何级数增长,各公司对其所有的商业方法提起专利保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我国的现状已经迫使我们必须着手应对日益发展的国际局势,因此对商业方法的国际保护趋势加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上述的情况,本文对商业方法的现状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保护有所助益。   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从商业方法的概念出发,详细阐述了美日欧三个专利大国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历史与现状。第二章开始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对电子商务商业发展的双重意义,而后又以美国专利局的申请状况为例介绍了商业方法的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专利的法律状态。其中第三章针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在许多国家已经被认可的情况下,分析了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最重要的门槛—创造性在其它国家的判断标准。针对上述商业方法发展的国际局势,第四章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随后分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形势,最后从两个层面给出了个人的建议,其中首先建议我国也应该承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并从多个角度给出了具体理由,而后,在承认其可专利性的基础上,给出了我国关于商业方法的创造性标准建议。   结语对全文做了概括和总结,其中呼吁我国尽快打开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门槛,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创造性标准上严格把关,这样即有利于国际局势的发展需要,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又能充分保护国家利益,促进我国在方法专利战略的制定,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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