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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必须由特定主体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而医疗行为往往与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相联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面对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必须按部就班进行,不容有失。但也正是基于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在一定情况下,其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害也难以预测。如何分散医疗行为带来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压力一直都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本文正是立足于国内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通过对该制度的设计研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理论借鉴。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一是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二是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三是相关制度的构建建议。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实现分配正义、弥补矫正正义,实现医患纠纷的法律化解决等特点。然而,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尽管以自愿险为主的先别已经建立,但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实施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主体以及投保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最后,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入保不积极,医疗机构难逃纠纷。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保险意识薄弱;相关保险制度建设匮乏;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缺乏法律依据;配套措施不完善。通过分析各地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情况和国外相关国家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来弥补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具体说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建立一套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适度干预为辅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同时,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效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形式与经验。除此之外,作者还在文章中对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体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较传统理论也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