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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明确予之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兼有公诉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三大政法机关共同支撑起诉讼进程。不断深入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人民检察院职能的有效发挥,亦需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和重要作用的保证及有效落实。为夯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相关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实处的举措,逐步健全针对公安派出所侦查相关活动的侦查监督完整机制,在多个省市地区推行派驻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试点实践,以期扭转检察院现有侦查活动监督的不足、落实强化其监督职能。作为侦查监督机制的一大创举,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实践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要求,亦迈出大控方建设的重要一步。对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予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系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的价值理念,主要在检察引导侦查、新型检警关系、优化侦查监督办案格局、法律功效、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等方面展开;第二部分系设置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实需要,比照价值理念、从侦查活动现状发掘派驻的现实需要,从公安、检察机关、审判中心三视角谈起设置之现实需要,主要包括提前介入的时空需要、合理利用软硬件设施上的需要、侦查监督能动性及克服侦查监督滞后性的需要;第三部分系阐述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实践探索、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涵括派驻公安检察室实践过程及相关状况,进而论述派驻公安检察室出现的法制、设置条件、刚性、效率、混同等问题,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系阐述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借鉴,针对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需优化的不同方面,阐述法国指挥侦查权、俄罗斯侦缉活动监督、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分组及主任检察官制度等域外经验,为我国完善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提供有力借鉴;第五部分涉及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的完善,系围绕问题从法律规制、组织与人事建设、技术支持、重视证据、程序建设等方面阐述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