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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官作为中立的调解人,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项活动。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可知,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的司法特色也受到一些争议。如法院调解制度的废存之争,有的学者不赞成法院调解,有的学者赞成法院调解,各抒己见,争论不休。其中不赞成法院调解的学者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采用调解的方式,不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和法治的要求,以及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而赞成法院调解继续存在的学者则认为,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的效用方面,与法院审判具有同等的价值,能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调解的过程也会受到国家法的约束,符合法治要求。本文就是以此为问题的基点,借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我国法院调解的运作模式做出说明,并间接说明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基层司法的实践。 论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论述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其中包括布迪厄场域理论概念、场域理论的特点、场域理论的运用逻辑以及场域理论的优势与本研究的关联。第二章是论述场域理论下法院调解中的法官。因为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占主导地位,所以就着重介绍法官是如何进入司法场域,如何成为一名法官,拥有哪些资源;以及进入司法场域之后又受到哪些规训和限制,从而分析出在法院调解中法官是如何做出行为取向和策略选择的。第三章是论述场域理论下法院调解中的当事人。介绍了当事人具有哪些可以利用的资源,对于调解的心理以及调解中采取的策略和技巧。第四章是论述场域理论下法院调解中的律师。律师是当事人的协助者,同时也是逐利者;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策略和技巧进行选择时,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自身职业的日后发展。 总而言之,本文是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法调解中的行动者(法官、当事人、律师)在调解中所采取的策略和技巧进行描述,进而推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运作是各个行动者在具体条件下作出最合理选择的结果,具有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