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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视角剖析药品市场质量监管,关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本研究主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行政组织法中的行政主体制度的角度来论述药品市场监管主体体制的完善。本部分笔者主要从监管主体的三个层次:宏观、中观和微观分别论述。首先论述宏观行政主体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系统的总体构成,宏观部分的论述主要从把药监局的监管职能和散见与其他药品监管主体的职能界定清楚,目的是构建集中和高效的监管主体制度。然后从中观层面展开论述,主要界定不同区域的职责划分和同一系统不同层级的职责划分等。以构建上下一致、监管有力的纵向监管主体制度。最后笔者从微观层面展开论述,主要解决微观层面的行政系统细小的权力划分,目的是解决系统内部执法责任制的问题。同时本部分还用较大篇幅介绍了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监管范围和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从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展开论述,首先指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解决的是行政组织法所包含的行政职权的问题,指出解决好监管范围的问题对于监管主体有效执法的重要意义,并进而为下一部分即监管手段的论述打好基础。笔者首先简要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边界,指出了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然后界定了几个比较具有争议的领域是否属于监管范围,指出了行业管理、宏观调控等不是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最后得出了药监局的监管范围,笔者按时间段划分从药品研发阶段、生产阶段和流通阶段分别界定了药监局的监管范围。在小结部分指出本部分的论述目的是界定药品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越位”的部分逐步退出,“缺位”的部分迎头赶上。 第三部分从药品监管手段的角度展开的,指出前面两部分的论述都是为本部分的论述做准备,行政组织法中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权是本部分论述的逻辑准备。笔者首先论述了传统手段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立法的存在的必要性和不足,重点分析了传统监管手段适用范围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执法成本高等不足,明确选择市场监管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应从命令控制转向市场激励,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的方式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最后笔者引进了几种新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比如信息规制、信用规制和行政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