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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刑事诉讼的归宿,量刑正义是刑事正义的最终落脚点。量刑程序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量刑均衡和个案量刑公正。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量刑程序只是一种观念化的“隐形程序”。我国量刑程序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律权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公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促进了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但也回避了若干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和关键问题,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索。两大法系定罪与量刑程序模式的比较显示出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具有较优价值,而且两大法系也都把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作为改革目标。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方向也应是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完全分离,但是现阶段采取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还是相对分离的量刑模式还需要考虑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制等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模式。量刑程序的运行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如果没有配套制度,量刑程序即使设计的再精细也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要与量刑指南、案件分流、量刑建议等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无罪推定原则统领下的一系列适用于定罪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量刑,量刑需要有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量刑程序的庭审设计也应该根据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和被告人是否认罪来分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