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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常见犯罪现象,司法实践多有争议,其中有关其停止形态问题远未达致共识,论文管中窥豹,仅以争议最大的轮奸犯罪中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是否并存详细剖析。轮奸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的澄清有待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准确认定:一是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二是如何选择轮奸犯罪的归责原则,即是否应当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该问题又和影响轮奸成立范围的三个问题密切相关:一是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二是轮奸的客观构成(其核心是轮奸的客观行为样态);三是轮奸的主观构成。这三者决定着轮奸的成立范围和应有面相,和轮奸犯罪责任归属原则共同决定着轮奸犯罪停止形态客观呈现的应然存在。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章,共约15万余字。第一章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争鸣。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分歧和实务争鸣主要体现为:在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或是认为强奸犯罪的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或是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轮奸犯罪中各个不同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独立性之特征,行为人只有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方能成立既遂,故而主张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否定说则认为轮奸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否定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之争鸣,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另一方面也和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之界定有关。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缺乏共识,必然导致对轮奸的成立范围缺乏统一见解,也影响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和存在类型。第二章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司法疑难,概因其加重处罚根据未予澄清。依规范法学之视角,加重处罚的共享根据在于行为违法性程度之提升,最终落脚点是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结果。无论是普通的强奸罪还是加重的轮奸犯罪,其保护法益均系性自主权,但显然性自主权并非单纯的人身自由权,而是人格权的一种,且性自主权本身不具有提供批判的功能,因此,如何考量该权利在轮奸类型下遭受更加严重侵害,应当从法社会学等多维视角揭示其基本内涵。从被害事实学的层面考量,性自主权的侵害内涵依然难以逃脱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性自主权侵害特征引发的去人化和客体化必将导致对人性尊严的严重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被害人的心理、生理创伤和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损害等,是性自主权被害内涵的体现,也构成对强奸罪严刑峻罚的理由,而性自主权侵害最核心的内涵——去人化、客体化——最终体现为损害性的私密性价值和亲密性价值。轮奸导致对上述侵害状态的加剧,此即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加重处罚根据的厘清将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争议之解决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核心在于其客观行为样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结论;但是从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各种不同的解释进路,不难发现:轮奸需要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或者至少一人强奸既遂以及只要开始基于轮奸的主观故意而实施手段行为即可成立轮奸等观点均不妥帖。基于轮奸加重处罚之根据,从私密性、亲密性损害的侵害内涵考量,应当将轮奸界定为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至于是否有人强奸既遂在所不论。第四章轮奸犯罪的主观构成。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轮奸为强奸罪中特殊的共同正犯类型,除了切实实施奸淫行为的轮奸行为者之外,其他共同者也应以轮奸论处,应当摒弃“只有实施奸淫行为者才能论以轮奸”之主张。而成立轮奸的片面共犯,应当限定在具有与另一强奸结果之间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因果关联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必然。至于轮奸幼女的,当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考量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区别判断是否成立轮奸。第五章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由于将轮奸界定为二人以上基于轮奸之合意且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方可成立,则轮奸当属强奸罪特殊共同正犯类型,基于共同正犯具有的正犯与共犯二重性特征,以及归责原则坚持行为共同说和犯罪的机能支配理论,在对在对轮奸共犯者的归责不能排除“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亲手犯的理论并不能为轮奸犯罪中存在未遂和既遂并存的主张提供根据,且将导致共犯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务中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反,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可实现罪刑均衡。当然,一般而言,轮奸犯罪中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并存类型,是指轮奸共同正犯中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并不排除在轮奸犯罪中,正犯和共犯之间可能从出现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并存或者其他不同停止形态并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