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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上,刑事案件往往与民事行为交叉重叠在一起,这当中是涉及了很多关于案件性质认定以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划分的问题,这当中既有实体性难题也有程序性难题。本文试图结合刑法与民法的基本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联系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寻找解决出路。文章以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理论梳理为切入点,找到司法实践的问题关键之所在,即三大困境,一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上的违法性判断难题,二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难题,三是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选择难题。这三大实践难题是环环相扣,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没有合理的违法判断理论作为基础,对于刑事和民事两个部门法领域违法性判断的关系没有掌握的情况下,研究刑民交叉案件无异于构筑空中楼阁。只在有正确的违法判断理论的支撑下,即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视角下,才能涉及到具体的刑民责任的问题,才可以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具体案件中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刑民责任冲突问题。最后,在解决上述两个实体法问题之后,程序问题才具备初步解决条件。本文的写作逻辑是总分总。第一章主要是对现有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论进行梳理,对刑民交叉案件概念进行厘清,并对传统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分类理论进行完善,继而找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并加以分析。第二章主要是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违法性判断问题进行探究,笔者介绍了传统的严格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的理论之争,指出它们二者的不足,并认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违法性判断难题的关键,以之为视角具体应用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典型交叉案件——“帅英骗保案”,并得出合理结论。第三章是在第二章基础上,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刑民交叉案件理论基础,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此民事行为主要指的是合同行为,因为其他的民事行为诸如侵权行为等并无太大争议。首先对学界先有理论进行分类介绍,指出刑事责任的确立并不能当然的否定合同行为的效力,应当分三步走,首先确定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关系紧密程度,其次在民事法律框架内独立判断合同行为的生效与否,最后再判定是否存在刑民责任冲突现象以维护法秩序统一。第四章是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分析与选择,我国现行的“先刑后民”模式或者学界提倡的“先民后刑”各有其优点,但也有其先天不足,并且此种不足是暂时无法消除的,在借鉴了美国和德国的立法经验之后,得出不同案件应该灵活适用“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模式。第五章主要是在上文的论证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解决进路进行反思,首先确定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在传统认为的三原则基础上,应确立“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益原则”;其次是对刑民事责任的认定上抛弃一概否定或者一概承认合同效力的做法,在承认刑法独立性的基础上,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视角,认定刑事责任有且仅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能因为民事法律的冲突规定而妥协,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首先应当独立认定,确与刑事责任部分出现不可调和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否认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这是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最后,应区分不同案件对“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进行灵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