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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不甚符合。妨害公务的行为一方面严重阻碍国家正常公务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因暴力、威胁方式的存在而危及公务人员的人身及其他权益。《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尤其对“暴力、威胁方法”欠缺具体的认定标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在刑法理论界,对该罪的研究较少且不深入,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手段的此类案件大量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激化了矛盾。鉴于此,对妨害公务罪加以研究,无论是完善现行刑法还是指导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选择在一个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对妨害公务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实践探讨,并进一步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为行为方式的妨害公务案件进行认定的建议,以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以及完善立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文分六个部分,约19000字。第一部分,案由。何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第二部分,案情。简单介绍了本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暴力、威胁方法”的基本涵义;二是“暴力、威胁方法”的强度问题;三是对执行职务的时间的理解。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公检双方围绕上述三个焦点进行争论,并说明了各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首先讨论暴力、威胁的基本涵义、特征与现实表现,确立了暴力从形式上看应包括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而无形力则不应属于该类犯罪所指的暴力形式;对威胁的表现形式及加害对象认为不妨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出发作广义理解。其次分析暴力、威胁的强度问题,明确提出了暴力强度下限与上限的概念,并探讨超越一定限度后与其他犯罪的处理原则;另外较有新意地初步探讨了确立威胁既遂标准的设想。最后分析对执行公务时间的理解,即暴力、威胁行为的时间性,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期间界定为从公务人员为了某项具体公务着手准备活动起至整个公务活动实施完毕、公务活动目的实现之时结束,这样对执行职务前的准备工作和职务执行完毕等有争议的问题有了一个较为正确的理解。第六部分,结论。笔者先对所引案例进行评析;其次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根源、行为人主观形态作了深入探讨,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树立执法权威”的认定倾向问题并指出应有的价值取向及认定标准,建议从标本两方面治理妨害公务案件,构件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