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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搜查权力与生俱来的强制性,也使得它具有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天然危险性。众所周知,刑事搜查的根本性价值和目标是保障公民之人权、打击刑事犯罪行为。相关立法规定是否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对于实现刑事搜查的价值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正,虽然对于刑事搜查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规定不够全面,刑事搜查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相关法律重点体现在维护秩序价值,却忽略了公民的自由价值。同时随着新形势下科技手段的发展,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事物,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刑事搜查的范围扩展到电子领域,我国涉及这方面的搜查法律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规定,这不利于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为有效规制刑事搜查,平衡搜查中的公民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探究我国刑事搜查的特征、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刑事搜查上的异同、我国刑事搜查的立法体现以及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刑事搜查的主体、提高刑事搜查启动法定标准,设置不同层次的搜查理由和证明标准,建立搜查启动和决定相分离的审查机制;明确细化搜查证的内容,合理规制搜查程序;完善无证搜查制度,增设同意搜查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搜查执行程序,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违法搜查的程序性制裁和司法救济措施等。本文通过针对我国刑事搜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应当以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和现行立法为基础,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地进行完善。这对我国刑事搜查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