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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等成为人类新的生育方式,人类自身的繁衍生殖方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创新,这些新的非自然的生育方式给社会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向各国法律提出了挑战。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予以法律化,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以保障和促进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这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以完善的工作重点。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系统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对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包括采用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主体,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的认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特见解。本文共分四章,共36000余字:第一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分析,首先介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分类以及国内外实践,其次阐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价值,再次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概况,最后提出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后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进行研究。目前很多国家都把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范围限制为不能生育的夫妇,禁止给单身妇女使用这一技术。仅有少数国家或地区规定独身女性有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我国首次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本人从这一条例具有的意义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冲突都可得以解决等这个角度肯定独身女性在限定条件下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这些法律问题和冲突包括独身妇女生育的规定是否属于“非婚生育”范畴;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如何判断一个人“决定不再结婚”;是否会促进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等。这部分还对死囚是否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作了简单探讨。本人认为,在不影响刑法、刑诉法的执行,不违反法律和监规,不造成社会危害的前提下,死刑犯可以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第三章主要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的认定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的认定的立法概况。而后本人分别从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这两大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探讨其所引发的法定父母的认定问题。在人工授精中,本人分别从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这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对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引发的法定父母的认定问题,本人认为如果由妻子分娩的话,可以分为四种情形,而如果是由代理母亲分娩的话,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兼采代孕协议而确定谁为法定父母。本人最后提出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的认定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