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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而信托业作为后起之秀的成长速度更是让人刮目相看。据报道,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48114.38亿元。信托业大有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后,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第四大支柱的趋势。这种信托理财产品也因为其收益率高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信托法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在我国运用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如何将信托法理论与我国自有法律制度融合、协调的问题,这点在信托财产制度的设计上尤为突出。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信托法》的一些缺陷和疑点日益显现。在信托业蓬勃发展之时,要求修订《信托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制定于1996年。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在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两部信托法制定的时间上间隔不远。所以本文尝试以两岸信托财产制度比较为视角,分析我国的信托财产制度。论文共由五章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介绍信托的起源和定义,特别着重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信托制度存在的差异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过程中形成独特之处。第二章:分析我国《信托法》的基本框架,包括信托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第三章:详细分析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制度的规定,诸如信托财产独立性、代位性、信托财产公示等特性。第四章:就两岸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着重分析台湾地区信托法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五章:就前文论述进行总结,提出研究心得,以期能够为我国信托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