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即是其中之一,因此协调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改变现有制度滞后而混乱的现状,就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予以探讨: 一、从法域的概念入手,介绍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和我国在“一国两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这决定区际管辖权冲突解决的方向和基点;并探讨了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为后面解决区际管辖权冲突提供一种思路。 二、介绍了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含义(包括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从我国四法域各自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分别探讨了区际民商事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种冲突的意义所在。 三、主要借鉴国外关于直接管辖权冲突解决的方法入手,尤其是加拿大和欧盟有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发展研究我国区际民商事直接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肯定采用区际协议模式,并探讨其内容的构建,主要包括港、澳《基本法》19条对解决冲突的意义;协议基本原则;建立限制“平行诉讼”的制度;特定领域内管辖权规则的先行统一;排除的管辖权规则;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及各部分间的适用顺序。 四、对目前各国有关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审查间接管辖权的依据的利弊比较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充分信任条款”的分析中探讨我国区际间接管辖权审查应采用的依据,思考了“协助"的内涵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和专属管辖权在此问题上的运用等问题。 五、探讨海牙公约的先进观念和规则,尤其是双重混合公约形式的采用,将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结合在一起调整,对构筑和完善中国区际管辖权协议提供了较好的参照物。建议我国也应重视间接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并将其和直接管辖权解决方法协调统一,构建区际管辖权协议,将两者的解决方法形成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