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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且在现代社会日益显现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对商标的保护与限制之界限一直争论不休。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是对权利人私益的保护。然而商标“第二含义”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法律对商标私益之保护扩张至公共领域,导致商标权人与市场竞争主体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失衡。为矫正这种失衡,重归法律上之公平正义,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本质上是对商标权进行限制的一项制度,其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而在美欧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我国关于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上也仅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判断“合理使用”未臻明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观点不一,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而随着此类讼争日益增多,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带来司法的不统一极大的阻碍了我国法制之进程。基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立法之构建和司法之统一有所裨益。第一章介绍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的一般理论。本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对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进行概述,并对其含义做出界定;其次对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的内容进行分析,同时对其价值与意义做出阐述。第二章考察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在域外法上之发展并进行比较。本章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区分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对两种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之产生及演变过程进行梳理,通过判例法的介绍和比较归纳出美欧对“合理使用”之判断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分析我国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之现状并提出制度构建之思路。本章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指出立法上的缺陷引致司法上的困惑;针对我国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现行制度之不足,从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性质、判断标准两个方面探讨制度构建思路,并对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提出法条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