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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其中船载油类货物的事故性侵权由于损失巨大,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定了专门的国际公约,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索赔机制。我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健全,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实属必要。 国际上以船东和货主共担风险为原则,建立双重主体赔偿机制,先在传统侵权制度下认定船东的赔偿责任,然后通过基金的方式对赔偿不足部分提供补充赔偿。本文主要针对第一重赔偿机制对船舶油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对基金制度只做简要介绍。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与趋势,然后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民事侵权领域,从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两大部分对船舶油污侵权制度进行论述,最后结合我国的实践,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侵权制度的建立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章首先对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基本制度进行简要介绍,比较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的区别,分析有关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和国外立法的特点,然后通过分析我国的船舶油污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油污立法的不足,尤其对船舶油污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章以民事侵权理论为基础,指出船舶油污侵权的特殊性,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认定船舶油污侵权责任,其中对构成要件又分别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前述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上,对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责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 第三章分别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以及基金制度五个方面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论述,其中结合我国油污索赔当中的一些实践问题和争议,对索赔主体和赔偿范围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以前述内容为依据,对我国船舶油污侵权制度提出一点立法建议,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免责、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和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