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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讼师因为其职业特点受到当时的社会观念和制度的双重禁止,但也因为自身的职业优势在幕后逐渐成长起来,虽然艰难,但始终存在,他们通过“地方性、民间性”一直在清王朝的社会中发挥着复杂而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用。本文以清代讼师的法律作用为主线,从三个部分来展开。第一部分,“清代讼师对立法的作用”,在该部分,首先讼师们特殊的出身使他们在诉讼观念上处处表现出社会主流文化的印记,与统治者“天理、国法、人情”合一的立法思想不谋而合,在一定层面使清代立法者认识到这种诉讼观对社会正义效益的作用;其次,讼师注律和讼师秘本都是讼师们智慧的结晶,讼师私家注律不仅影响清代其他人的注律活动,不少还被附为律注,而讼师秘本中的诸多经典案例为清代“成案”汇编提供了良好范本,二者都有益于清代立法技术的完善;最后,讼师的存在始终是背离了统治者的“无讼”观,加上不少讼师在助讼活动中的恶行导致了清代立法者通过立法严治讼师,这在另一方面也是讼师活动对清代立法内容的一个影响。第二部分,“清代讼师对司法的作用”,在这里,首先讼师在清代司法中有不同的业务行为,他们对司法的主要作用即通过这些行为、活动表现出来,正如凡事都有两面性,讼师在司法上也体现出一种双重影响,我们不能仍然只坚持官方对讼师的刻意评断,在司法实践中,讼师通过替人代书、咨询、谋划以及交涉吏役、官代书等业务行为,既表现出消极的一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讼师调解与传播讼学虽然不是讼师的主要业务,但这二者也对清代司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第三部分,“清代讼师对法律教育的作用”,在这一部分,针对清代的法律教育,从清代讼师对律法的学习与运用两个角度展开,一方面他们处于清代科举教育的大背景中,具有类似于其他读书人的一般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职业的特殊性又使他们通过其他一些法律教育途径获得了相应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及其形成方式以及讼师对它们的应用又反过来对清代社会的法律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之,清代讼师们虽然得不到肯定,却利用自身的助讼活动和其他行为在清代社会中谋得了一席之地,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法律作用。我们通过仔细分析讼师在清代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教育中的作用,区分古代社会对讼师的传统评价与定位,力图展现出他们完整的法律影响,重新对讼师形成一个客观的认识,也希冀能为现代的律师及其发展提供一些反思和借鉴。假如统治者能正确对待讼师,懂得如何发挥他们的正面作用,而不是一味夸大其负面作用,或许这一职业群体实现向近代律师的自然过渡也未可知,但也不至在清后期逐渐没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