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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这一词语最早源于美国。实际上,早期美国学者认为仇恨犯罪是指由偏见引发的犯罪行为,即美国所研究的仇恨犯罪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犯罪者基于对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等多方面的偏见所形成的一种犯罪行为。而相较于美国的“偏见犯罪”,我国现在所研究的仇恨犯罪则是指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以仇恨为动机,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冲击的类型化刑事案件。由于中国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仇恨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类型化、群体化等特征。近年来,由于仇恨犯罪不断发生,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将目光越来越多地转向仇恨犯罪。本文笔者通过分析古代中国以及国外的相关文献,结合大量现代中国仇恨犯罪案例材料,采用文献阅读法、经验总结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被害人视角对仇恨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期更全面的分析仇恨犯罪产生的原因,并能够对仇恨犯罪的相关法律责任更加合理的界定。本文笔者先从典型案例入手,通过介绍四个典型的仇恨犯罪的案例,从被害人的角度将我国仇恨犯罪划分为“仇官犯罪”、“仇富犯罪”、“仇医犯罪”和“仇弱犯罪”这四大类型,并提出了可以将仇恨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的结论。接下来笔者就对仇恨犯罪的被害人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叙述了仇恨犯罪被害人类型化分析的意义以及仇恨犯罪被害人的四个特点。而本文的重中之重则是在类型化分析仇恨犯罪被害人的前提下,分类讨论四种仇恨犯罪产生的原因。即对于“仇官犯罪”而言,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存在“仇官心理”,对官员抱有偏见,虽然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内心里他们却并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反而觉得自己是在“替天行道”,这样的心理导致一些“仇官犯罪”的发生;而网络上针对官员这一群体的不实、不良报道也是“仇官犯罪”产生的一大原因;当然,从被害人自身的角度出发,某些个别官员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行为也是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而对于“仇富犯罪”而言,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期,人民生活水平飞速发展,社会在此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大的现状,这就使得一些偏激的人对于富人群体产生嫉妒心理,进而实施了犯罪;而中国古代“杀富济贫”的思想也影响着一些人,他们认为针对富人实施犯罪不仅仅没有触犯法律还应当受到赞扬,这也是“仇富犯罪”产生的一大原因;因为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全畅通,导致一部分人产生报复富人,报复社会的心理,这也是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而某些富人的不当言行也会导致此类犯罪的产生。对于“仇医犯罪”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资源分配还不均匀,这就导致大地方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地方、小医院冷冷清清,使得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仇医犯罪”的发生;而有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缺乏认识,对治疗效果期望过高,当诊疗结果不令她们满意时,有些人就会针对主治医生进行暴力犯罪;当然,某些个别医生存在医德的缺失,某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这都是“仇医犯罪”产生的原因。对“仇弱犯罪”而言,由于社会转型期产生各种新的矛盾,而有一些人不但不能正视生活中的困难,反而产生严重扭曲的心理,他们将对生活和社会的不满发泄到他人的身上,但是他们大多数都欺软怕硬,所以他们便将自己的愤恨、不满全都发泄在比自己还弱小的人身上,甚至有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欲望而制造群体性事件报复社会;而社会也没有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和健全的安保措施来保护这些“弱势群体”,使得这类犯罪人屡屡得手。笔者通过对这四类“仇恨犯罪”产生原因的详细分析,以期为仇恨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提出一些建议,并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引起广大专家学者的关注,最终为我国预防和治理仇恨犯罪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