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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是为了防止拥有外国子公司控制权的居民股东利用受控外国子公司进行利润转移和长期纳税递延的规则。我国持续实施、深化“走出去”战略,鼓励居民进行海外投资,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继续高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1231.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纳税人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利润移转到外国子公司以避税的情况不断出现。为了打击上述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行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制定了我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然而,我国针对上述避税现象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立法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对控制定义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模糊,不易于捕捉纳税客体;CFC收入认定及分类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都急需通过重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来解决。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现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相关立法进行梳理,通过分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点发现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缺陷,进而在BEPS最新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先进经验提出重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概述。简要介绍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中出现的背景,即迟延纳税制度及公司的独立人格,同时,对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控制”、“合理商业目的”、“CFC收入”。第二章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实证分析。介绍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通过归纳争议点分析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控制定义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模糊,不易于捕捉纳税客体;CFC收入认定及分类不合理。第三章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缺陷及域外经验介绍。本章在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建议。本章针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主要不足之处,在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重构的一些改进和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控制的定义,运用多种测试方法定义控制;细化“合理商业目的”判定标准并制定相关配套程序规定;采用交易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混合法认定CFC收入,同时增加行业豁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