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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亚文化存在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的历史一样长。大量调查表明,不同地域、制度、文化的社会都有比较固定比例的同性恋者,通常占性成熟人口的2%—5%。这一相对数量较少,绝对数量庞大的群体常常生活在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偏见与歧视甚至迫害之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性恋现象正在逐步被世界接受。西方国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从刑事化到无罪化但认为是反常、病态,再到认为它与异性恋一样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最终走到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四个阶段,我国同性恋者也经历了刑事化—非刑事化—非病化—逐渐人性化的艰难发展历程。近年来,同性恋解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实现同性结合合法化,亚洲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承认了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同性结合合法化成为了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在自由、平等和人权写入我国根本大法的今天,我国也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待同性恋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但同性结合制度仍然是空白,不利于保护同性恋公民的合法权利。西方国家对于同性结合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十九世纪以来,医学和社会学等方面就涌现出大量的相关著作,积极地推动了人们对同性恋者认识的改变并促进了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提升。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有关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的研究成了欧美诸国宪法学界的热门议题,甚至出现了以同性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同性恋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界对于同性结合制度的研究也已经相当深入。而我国医学界和社会学界开始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是非常近晚的事,法学界对同性结合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仅有少数学者如周丹、郭晓飞、徐国栋等在其著作中有相关研究。虽然李银河女士曾多次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也有少数相关学术论文散见于各种法学期刊中,但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同性结合的法学专著。这不难看出,我国法学界对于同性结合的研究还处于相当落后的水平。面对这一现状,笔者立足于医学、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等相关的研究成果,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先进立法例,提出了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同性结合制度,以期待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为同性结合制度的研究献上一己之力。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了法学研究常见的文献分析和比较法研究。另外,为探寻我国关于同性结合议题的社会脉络,笔者除了引用一些关于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同性恋关系的实证研究资料以外,也特别采取了网络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并搜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引言和结束语除外)第一部分在简单的介绍同性恋和同性结合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成都、广州、杭州三地52名同性伴侣的生存现状及结合意愿做出问卷调查。这一部分的主要意图在于帮助人们树立对同性伴侣的正确认识,让人们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心声。然后考察了同性伴侣是否有结合的需求和愿望,有需求才有该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对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性、立法障碍以及可行性做出了分析。笔者认为,同性结合制度的缺失引发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立法机构不得不出台相关规定予以应对。我国较为宽容的历史环境,人权理念、家庭观、道德观的发展变化也为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供了可能性,同性结合的诉求自然而然被提出来,承认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顺应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国家对此予以立法是迟早的事。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欧洲的荷兰、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先进的同性结合立法例,并参照米歇尔.科斯特尔教授提出的“四分法”,对各国、各地区的同性结合立法模式做出了总结和评价。最后一部分是我国的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应对。该部分笔者在考察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立法动态的基础上,对我国同性结合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构想。笔者认为面对传统观念带来的阻力,我国同性结合制度的建立还须绕行婚姻概念,先对宪法权利中的性自主权和家庭权进行解释,确立同性伴侣的宪法地位以解当前制度缺失的燃眉之急。在未来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再采用民事结合的立法模式来保障同性伴侣组成家庭的具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