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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是世界上最早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并将之纳入政府重要事务的国家之一,进入21世纪,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性主题时,瑞典又以一种先驱者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全球环境保护的重大行动之中。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社会现象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和拥有广泛的影响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作为法治化进程较早的国家,瑞典环保的成功必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1999年,瑞典将历年制定的15个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进行了合并、综合、修改、增加,将其统一到一个法律平台上,正式出台了综合性的《瑞典环境法典》(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使瑞典环境法的改革,无论是在内容体系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都有了质的飞跃。 国内少数学者曾对环境法典颁布之前的瑞典环境法进行过一定的研究,自《瑞典环境法典》颁布以来,还鲜有学者对法典时代的瑞典环境法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与探讨,国外学者的相关著述也较少。基于此,本文试图以《瑞典环境法典》为中心系统研究瑞典环境法及其借鉴意义,进而思考瑞典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环境法改革的启示。 本文开篇概述瑞典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介绍瑞典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回顾瑞典环境法的发展过程。环境法典颁布之后,瑞典环境法就以该法典为核心继续发展,因此《瑞典环境法典》就成为研究瑞典环境法的基础和支柱,本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法典颁布的背景、性质、目标以及适用范围。 在上述研究的铺垫下,本文逐步展开对瑞典环境法重点内容的解析,粗略梳理如下:瑞典环境法以从生态的、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角度管理自然资源以及促进资源的再循环、再利用,保护环境、公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以举证原则、信息采集原则、预防原则、适用最佳技术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选择适当地点原则、资源管理原则、生态循环原则、产品替代原则、合理原则、停止原则等为基本原则,以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