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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问题是目前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重大考验。执行难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意味着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被保障,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社会公共面前将会大打折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执行工作一共有四个难点,分别是:难以找到债务人、难以找到执行财产、协助机构难以配合以及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到位。难以找到执行财产是执行工作的前提,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解决民事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工作至关重要。只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才能够实际解决执行难问题,从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文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价值出发,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处罚,结合域外财产调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进行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界定。首先,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内涵进行分析,研究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特性及查明责任的分配;其次,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内容进行介绍,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途径;最后,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分析,得出完善该制度的意义。第二章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目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所存在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同时,从申请执行人私力调查权的缺失、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法院难以全面进行财产调查三个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目前的财产调查制度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更能适应本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发展的启示。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路径。首先通过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私力调查权,对研究私力调查权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边界进行规范,从而更好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私力调查权的行使;其次,提升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并打击其天然的优势地位;最后,完善法院财产调查职权,明确法院应承担的财产调查的义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对财产调查机构进行合理配置,提高法院财产调查能力以及效率,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