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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规避现象已不再局限在婚姻家庭等传统领域,而是几乎渗透到了国际私法上的各个领域,严重冲击着各国的法律尊严。世界各国对于这一国际私法上的传统问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少差异。因此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的法律规避制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是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法律规避的成因,并对其构成要件予以评析。本章从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法律规避的成因出发,具体介绍和评析了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指出在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中,对于内国法院而言,最重要的实质上是对象要件,即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而法律规避的对象则不仅包括内国强行法,也应该包括外国强行法,但仅指实体法,而不应该包括冲突法。第二章主要讨论法律规避的性质即法律规避是否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本章以介绍两派不同的学说及立法表现入手,分析了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一般差别,并进一步提出了两者之间的三个实质性联系和差别,从而支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独立问题的观点。第三章主要探析了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本章将有关法律规避效力的不同学说分成三种情况:法律规避效力肯定说、法律规避效力部分否定说和法律规避效力否定说。在将上述三种情况予以具体介绍后分别进行探析,指出法律规避行为无论其规避对象是内国强行法还是外国强行法,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都应支持法律规避效力否定说。第四章中首先介绍了中国目前在法律规避制度方面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上的情况。通过对中国法律规避制度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三条完善建议:一是在国际私法立法的总则中对法律规避予以规定;二是在立法中确定法律规避的对象包括内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三是设立若干不予制裁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