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法的一大进步,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该《条例》也存在一些亟待反思和解决的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大家把目光主要集中在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以及政府机关公开义务的履行上,往往忽略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案例时有发生,同时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对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都不完善,使得第三人权利面临着政府机关行政裁量和申请人知情权的双重危机。本文正是把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第三人权利现状的分析,构建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人进行界定,通过对行政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比较分析,笔者把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行政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并总结提炼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的判断标准。笔者借助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从而使得第三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更加明晰。第二部分:采取规范分析方法,从宪法的角度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的应然权利,为第三人权利保护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现行中央和地方立法的规定,虽然值得肯定,但是对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种立法缺陷也导致政府机关在实践中享有过大的行政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演变为不说明理由制度,分割原则被政府机关或规避或滥用,使得第三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面临双重风险。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的反思,并借鉴地方立法及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首先在源头上要完善信息采集程序,并对于第三人类型进行明确划分,同时第三人权利范围需要明确。这部分侧重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程序构建,完善第三人通知程序,并在该程序中引入当事人参与沟通机制,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在保护第三人权利的同时更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优势。最后,对第三人权利受到侵犯时的司法救济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