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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是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之一,也是一种罪过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由于疏忽大意过失具有的独特心理机制,其心理内容也相当复杂。所以本文以从内到外的方式对疏忽大意过失的形成原因、概念、本质及相关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疏忽大意过失的形成原因。作者首先介绍了西方刑法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对疏忽大意过失的形成原因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同时分析了中西方学者的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然后,作者运用心理学理论,指出了人格缺陷才是疏忽大意过失形成的根本原因。原因在于,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疏忽大意。这种心理态度,影响着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从而导致行为人在具有预见能力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看出,疏忽大意是疏忽大意过失形成的直接原因。而这种不正常的心理态度又是由于行为人的人格缺陷所导致的。在社会化过程中,行为人受到社会、家庭或自身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未能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从而形成“社会基本价值结构的缺陷”。这种人格缺陷导致行为人对法律所保护价值漠视、轻视。这种漠视、轻视就通过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表现出来。最后,本文对人格缺陷的具体涵义、内容和作用进行了全面地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的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与本质。本文先介绍我国古代刑法关于“过失”的相关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刑法已经能够准确地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的罪过心理,其“过失”的含义类似于现代意义的“疏忽大意过失”,但是对“过失”的认识还存在某些局限性,范围界定还不明确。然后,本文对我国现代刑法关于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做了简略介绍,针对概念中“应当预见”和“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两个备受争议的表述,作者认为,刑法条文的表述并无不准确,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必须联系上下条文,才能得出准确的意思。 疏忽大意过失的本质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作者先比较两种关于犯罪过失本质的观点,指出两种观点存在着缺陷。然后运用唯物辩证法相关原理,指出要揭示犯罪过失的本质,既要对犯罪过失在同类事物中的共性有所认识,也要对犯罪过失的个性有所了解,才能真正认识其本质属性。犯罪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