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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通过文献检索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较全面的探讨了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历史、现状和前景。文章主体部分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证:1.禁令简述;2.禁令与职业体育救济;3.禁令适用于职业体育的一般理论;4.禁令适用于职业体育的特殊问题;5.禁令在中国职业体育领域的适用前瞻。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
禁令是“一种衡平法性质的法律救济方法,据此可以命令某个人不得从事某种行为(限制性禁令);或命令其从事特定行为或事情(命令性禁令)。”在系统介绍了禁令制度后,文章以禁令与职业体育的内在逻辑关系为切入点,广泛讨论了禁令适用于职业体育的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发布机构、适用理由、形式要件以及颁发禁令后的影响和不执行禁令的法律后果等,并继续深入探究禁令在职业体育领域的管辖权、执行权,禁令与“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司法机构与体育管理机构的权力冲突等等问题。作为一种借鉴和参考,本研究也涉及了禁令在我国职业体育中的适用前瞻。
研究认为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的现代职业体育和拖沓、冗长的普通司法程序实在无法相容。勉强适用普通司法程序,也会极大的冲击体育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传统,破坏体育运动中特有的运动周期和运动规律。禁令和职业体育的结合是由本质的内在需要决定的。职业体育具有时间性、竞争性、品牌性和相对封闭性特征,职业体育领域限于运动周期、运动生命和赛事赛制等因素制约,必然要求方便、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解决该领域发生的争议,而禁令救济的衡平性、临时性和灵活性则可以满足这样的需求。禁令以其司法决定的即时阻断作用,使得职业体育争议的当事双方可以冷静下来:体育公共管理组织反思自己决定的程序和实体正当性,体育运动的参与者获得宝贵的时间准备比赛、验证权利,而司法也以合理的方式监督了体育自治。
在职业体育中适用禁令,对于运动员和俱乐部来说参加比赛远比经济利益要重要的多,失去比赛的机会也被认为是无可挽回的损失。对于体育组织来说,司法机关颁发的禁令很好的划清了司法管辖与体育自治的界限,以强大的国家权力来对抗粗暴的行业权力,使体育联盟组织反思,体育自治借此得到了有效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