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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存在较多争论,本文在分析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比较中外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结合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图对本罪存在的争议提出一些个人浅见。本文分为以下部分:引言,窝藏、包庇罪之客观要件论,窝藏、包庇罪之主体和主观要件述论,司法认定论,余论:本罪之改进,结论。引言部分概述窝藏、包庇罪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表明探讨本罪的必要性、研究角度及立场、阐明写作目的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窝藏、包庇罪之客观要件论,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犯罪对象,追溯中外窝藏、包庇罪之演变历史,对中外刑事立法中有关窝藏、包庇犯罪的规定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以此为论据叙述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同之处,评述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从四个方面阐述对犯罪对象“犯罪的人’’的认识。二是行为要素,重点界定了“窝藏”、“包庇”的含义;建议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含括在“包庇”内;指出窝藏也是一种包庇行为。第二章窝藏、包庇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述论。主体方面探讨犯罪人本人、共同犯罪人之间、犯罪人的近亲属能否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简述对主观方面“明知”的界定。第三章窝藏、包庇罪司法认定论,主要结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展开论述。一是关于共犯关系的问题:对“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理解;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犯的问题。二是对“知情不举”行为、冒名顶替犯罪人、以及刑事案件“私了”能否构成本罪发表见解。三是探讨包庇罪与容易混淆罪名之间的区别与竞合问题。第四章余论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尚未有相关的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对近亲属窝藏、包庇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二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设置及与相似犯罪之间罪刑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