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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以来,对其的理解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尽管后续最高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性质等问题,由此导致了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困扰。尤其是对未竣工工程的研究,更是众说纷纭。因此,本文综合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法研究方法,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行使期限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产生与发展入手,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三种争议观点进行评析,提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应当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第二章为未竣工工程能否适用优先受偿权。首先对未竣工工程进行界定,从而分析其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然后按照工程未竣工的原因划分,探讨不同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并提出了一种特殊情形,即违法建筑。第三章为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主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进行研究,在法律规定方面,选取了法释[2002]16号批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及法办[2011]42号会议纪要。在司法判决方面,阅读了 30份裁判文书,并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章为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冲突与衡平。以法释[2002]16号批复的规定为基础,认为当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时,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商品房购买者权利可以阻却优先受偿权,但应进行限制。最后为结论。在第一章到第四章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为“优先权”,并纳入到物权法律体系之中。同时,完善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列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应当选择何种起算点,同时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