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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为高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重大课题。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高校学生管理所面临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国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从高校的发展历程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入手,认为国立高等学校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法人、行政相对人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校充当不同的法律角色与学生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还有特别权力关系。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学生学籍与身份改变时,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导致学生学籍与身份改变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当高校与学生发生民事行为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我国高校规模迅速扩大,高校学生管理任务加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时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为: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冲突;与学生的自由权冲突;与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冲突;与学生的民事权利冲突;与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冲突等。面对困境,高校学生管理必须依照法治的要求,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从追求秩序与效率向追求公平、秩序与效率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为此,我们需要厘清高校的法律地位,厘清教育法的归类,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厘清高校章程等校规的法律属性,厘清大学自治与学生自治的关系。设定高校学生管理权,应遵循比例原则、参与原则、责任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要从法律上配置好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完善高校学生自治权;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高校的法人地位,将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制度设置纳入《高等教育法》,制定《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考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完善权利救济制度,设置独立的教育仲裁机构,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司法介入的限度,畅通司法救济;要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健全高校法人治理机制。总之,要达到大学自治、司法干预与维护学生权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