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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时代初期,财产罪的对象只是一些食物、生产工具等。到了农业时代的中后期,财产罪的对象相应地扩大,包含了大部分有体物如:货币、各种动产、不动产甚至人本身(奴隶)等;到了工业时代,财产罪的主要犯罪对象仍是以一般等价物(货币)及一般物质财产(有体物)为主,同时一定程度上认同无体物可以成为财产罪的对象,对于各种无形财产也已经开始加以保护;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罪的对象除了各种有形财产外,无形财产占据了重要的份额,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财产罪的对象更加复杂化。财产权入宪,是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化的法律表现。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法理应对财产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具体通过立法扩大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及保护法益的范围。从侵犯对象来说,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等无疑应纳入侵犯财产罪的规制范围。虽然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已经把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中,但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中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过在我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是从广义而言的,应该包括了财产性利益,所以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未对利益罪作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可以做出解释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罪的对象。虽然目前还不能对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性质下一定论,但从刑法角度而言,我们完全可以把其归类为财产性利益从而加以规制。除了我国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定尸体为盗窃尸体罪的犯罪对象以外,其余的与人体相分离的人体组成部分应视为财物,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在德国,关于财产的概念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1)法律的财产说;2)经济的财产说;3)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在日本主要有:1)本权说;2)占有说;3)修正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他人合法占有的有体物、无体物与合法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法律(包括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财产罪对象的他人非法占有的有体物、无体物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刑法中的财产特征为:1)具有经济价值;2)外在性;3)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4)为他人所占有;5)是国家刑事立法选择的结果。笔者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重新加以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3)现实财产与虚拟财产;4)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