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他人借记卡并领取银行账户内资金现象的出现,伪造借记卡并盗取卡内资金所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争议的焦点即在于银行是否仍应向储户承担清偿责任。而这又与银行、储户与伪造者三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息息相关。鉴于货币的特殊性,当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时即丧失该金钱的所有权,转而获得请求银行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而银行卡即为该债权的书面凭证。由于银行在向伪造者付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即不具有善意的主观心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向债权准占有人或表见代理人付款,其付款行为原则上应为无效。当储户请求银行再次付款时,银行若拒绝,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至于储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应判定为无效。当然,鉴于密码泄露原因的不同,即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与过错的大小程度,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银行的违约责任。最后,世界范围内立法的趋势是加强对储户利益的保护,而加重银行的责任,我国应适当借鉴其中的先进规则,以激励银行不断改进技术,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