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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执行涉税冲突问题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涉税冲突的情形主要存在两种:一是非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优先权在执行过程中并无一致顺位,二是被执行人的欠税行为往往会阻碍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涉税冲突的出现不仅会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迫使执行法官不得不在债权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协调,更容易引发新的纠纷,迫使债权人提起新的诉讼。就民事执行涉税冲突的成因而言,其既有立法上的不足,又有执法中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形,在理论研究上,实体法领域和程序法领域的研究缺少了衔接。对于实体法上的讨论,诉讼法学者并未加以关注和回应,诉讼法研究中,对于优先权顺位问题常见于参与分配的讨论中,但仅有少数学者涉及优先权具体顺位的讨论,且该讨论也较为简略。因此,本文将实体法领域对优先权立法模式的讨论和诉讼法领域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讨论相结合,以论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优先权顺位的正当性,并联系税收理念向“纳税服务”的转变,在税收优先权劣后于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探索合理的民事执行涉税冲突解决方案。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两则案例引出民事执行涉税冲突中存在的税收优先权受偿顺位不一与欠税阻碍变更登记的情形,并基于此提出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文章第二部分是民事执行涉税冲突的成因分析。主要从立法的漏洞和行政权利在实施中的扩张两个方面来分析民事执行涉税冲突的成因。文章第三部分是民事执行中解决涉税冲突的法理依据。主要从必要性与正当性两个方面来对民事执行涉税冲突进行法理分析。认为因为我国优先权立法选择了二元化的“德国模式”,所以一般优先权的内容要规定于程序法中,又因为我国采取有限破产主义,所以必须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制定优先权顺位。文章第四部分是民事执行中税收优先权的顺位。基于税收优先的基础理论已经发生动摇,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趋势也逐渐弱化的情形,具体讨论了税收优先权在与其他优先权的受偿顺位的比较上,应劣后与其他优先权。文章第五部分基于上文的论述,提出了解决民事执行涉税冲突的具体方案,即在参与分配中制定合理的优先权顺位,同时完善税收法律的具体规定,并排除“先税后证”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