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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为了促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适应国际化发展,我国开始实行税制改革,实现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同步征收。但随着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税并行所衍生的问题日愈严重,诸如重复征税、税收征管落后、中央地方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阻碍了我国行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更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直至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运行,两税并存20多年的局面发生了转变。到2016年5月,随着"营改增"在全国各领域范围内的全面推行,营业税终于告别了税收制度的历史舞台。"营改增"的推行使近年来试点地区的经济取得了稳定的发展,减税效果显著,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负带来了明显的帮助。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自"营改增"政策实行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损害纳税人权利的问题,破坏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因此,本文从平等主体和非平等主体的角度出发,针对"营改增"政策施行以来所面临的问题,如传统税法理念不重视纳税人权利、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部分试点行业税收负担有增无减、中央地方分配不均、权责不明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研究。为了遵循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要求,构建以纳税人为本的增值税制度,本文通过研究法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试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明确中央地方权责等相应措施,以彰显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逐步实现增值税法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