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契约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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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以来,生产力加速发展,经济的巨变促进了交易的发展,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具体表现为交易次数增加、种类繁多、手段多样、时间延长、空间开拓、风险加大、频率加快,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度上升,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与19 世纪相对封闭与简单的自由经济基础上交易的封闭性与独立性不同,现代商业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成为20 世纪以来契约法新的经济基础。恪守严格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已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不符合现代经济生活规律,这无疑将会对大量的合同纠纷束手无策,无法指导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其次,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为谋求利益最大化,竞争日趋加剧,正当竞争与不公平竞争并存,市场交易风险急骤上升,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经营者有一个准确的交易预期,各国陆续扩张合同的效力,以加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对第三人的保护。再次,作为传统契约法核心和基本原则的合同自由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代社会中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以合同自由作为冲击正常秩序的挡箭牌,以合同自由作为强者欺诈和掠夺弱者的天然借口,以契约相对性理论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是20 世纪以来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的具体表现。因此,必须对合同自由有所限制,限制的方式、手段、途径有很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维护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建立某种制度使当事人与第三人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合同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动态平衡。因为契约本身的复杂性,所以本文只是试着就利他契约中的第三人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现实和法理的宏观分析,明确提出我国必须承认利他契约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和我国的比较研究指出,利他契约是各国合同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受到各国的重视,并在其法典中关于利他契约及其中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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