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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中心转变为经济建设,同时对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注重发挥商品经济及市场的作用。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制度和规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文革刚刚结束,人们普遍希望重建社会的秩序与规则。80年代是我国进行大变革的时期,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相应的建设和变革。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列宁等人的法律思想已经广为传播,我国在建国前30年进行的法制建设也积攒了一些宝贵的立法经验,邓小平同志则指明了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方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彭真主持我国立法和政法工作,并形成了自己完备的法律思想。彭真法律思想主要涉及到立法,司法,法律监督,权利保障和社会治理几个方面。在立法层面,彭真提出了党的领导方式应当由依靠政策转变到依靠法律上来,依法治国。在提出党的领导方式转变的同时,彭真主张进一步的变革立法体制,丰富立法主体数量,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彭真的立法思想中,明确了党对司法的领导以及立法为民的立法目的,并提出了立法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彭真的司法思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建设和检察机关建设两部分。在审判机关建设方面,彭真恢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创新了党对法院的领导方式,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唯物主义统一审判人员思想、司法便利原则等重要内容。在检察机关建设方面,彭真主张对苏联的检察官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彭真在中国的法制实践中,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方面,坚持由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则主要涉及宪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两部分。在宪法监督层面,彭真反对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主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彭真主张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并主张探索区分不同的违宪行为,按行为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处理。对于宪法监督,彭真充分认识到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主张宪法监督在我国应该循序渐进,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在工作监督层面,彭真重点强调了人大系统对人大自身的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在权利保障层面,彭真重新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保障人民选举权,并注重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在社会治理层面,彭真力推村民自治,促进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治理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彭真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彭真在理论上创新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阐明了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重新定义了法律监督机关。彭真受制于自己的时代,其法律思想虽然有其局限和不足,但瑕不掩瑜,抹杀不了他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