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混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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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鼓励资源共享和使用,也让数字化工具唾手可得,随之带来的是普通人的创作热情让作品创作形式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各大平台充斥着各式各样使用在先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这种二次创作作品被称之为“重混作品”。显然易见,在互联网的“保驾护航”之下重混作品得到了极大的传播与利用,但是在丰富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和増加社会作品的同时,也使重混作者与原权利人之间因权利冲突而引发诸多纠纷。因此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重混作品的活跃状态是否有利于社会文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发展?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重混作者是否应当拥有生存空间等等。与此同时,将眼光放到著作权法上,却发现现行法律制度对重混行为及重混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重混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从理论与制度层面对现行重混作品发生的问题作出相应回应。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重混创作作品的法律界定达到明确重混作品的目的。重混作品自从出现以来,以种类繁多且依附于前人作品为主而“闻名”,但也因此形成其发展阻碍。如若探究其发展道路,必须给予这类作品明确法律界定。接着对于重混作品进行类型化分类,以及重混作品与其利用在先作品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描述重混作品的法律性质。承接第一部分重混作品的法律界定,进一步阐述其法律性质,主要是分析其著作权属性以及独创性等特点,分析其能够做为法律意义上作品的合理性,以便为以后解决重混作者和原作者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重混作品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现实的立法问题。重混作品的发展阻力来源于多方面,这与其自身创作特点密不可分,因此分析清楚其发展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对于重混作品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重混作品发展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是著作权法方面的相关制度,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进行完善,除此之外对重混作品侵权标准及界限如何限定等进行明确也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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