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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存在是现代国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如果公民权利无限制地行使将会形成一种无政府状态,因此必须由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但是,行政权同时又是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自由裁量权是其核心。行政权易被滥用的特性使得其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比例原则就是通过对“限制的限制”来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发达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以其控制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而赢得了行政法上“皇冠原则”、“帝王条款”的美誉,它在规范行政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能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我国学术界却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实践中更是缺少体现,而我国存在的行政机关肆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又时刻在威胁和侵害着公民的权利。所以,借鉴比例原则对于我国来说意义重大。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全面均衡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或损害,那么应将这种不利影响或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且与所追求的行政目标成适度比例。比例原则的渊源主要包括思想渊源与制度渊源。比例原则的内涵比较广泛,其包括妥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三个子原则互相联系,关系密切,共同组成广义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备宪法上与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宪法上的理论基础有: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及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有公共利益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及行政自由裁量理论。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应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都有其适用余地。虽然现阶段比例原则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但理论上关于其研究较薄弱,行政法领域也未正式引入比例原则。为了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和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及弥补我国现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缺失,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有必要在行政法领域引入比例原则。同时在我国已经存在适用比例原则的社会与法律环境,因此在我国法制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比例原则的可行性。由此,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明确规定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主体应按比例原则的要求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通过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进行控制和约束,同时,法院也应遵循一定的制度约束,以平衡行政裁量与司法裁量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