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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独创性理论,在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与标准。然而,不论是作者权体系国家,还是版权体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独创性作为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基石。只有认定某一智力成果或者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才能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受到一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独创性理论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向前发展,因此著作权独创性研究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在几百年的版权发展史中,不同国家对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各具体色、并且不断处于变化之中,因此独创性理论的历史沿革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数字时代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各种新型作品层出不穷,原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与公众的新需求。因此,数字时代的独创性理论研究具有现实的需要与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五章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独创性的基本问题研究”,在进行详细探讨之前,我们必须要对独创性的概念、、作用与性质进行确定。“独创性”一词源于英文单词“originality”,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是指“由作者独立完成的创作”,强调的作品的独立性和创作性。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主要在两方面,第一,它是是认定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标准;第二,它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第二章为“独创性理论的横向与纵向比较研究”,主要运用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独创性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对独创性理论的比较研究分横向与纵向两条脉络进行。横向梳理主要对国际上独创性理论较成熟且同时具有自身典型特点的英国、德国、美国三国进行;纵向梳理是按照时间顺序从宏观层面把握整个世界独创性理论的发展趋势,以及数字时代独创性发展趋势。在第二章最后,作者给出了比较研究结论。第三章为“独创性理论问题研究”,主要是在第二章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独创性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将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最终得出结论:作品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新颖性,也不要求作品具有艺术高度,但却要求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本章又对独创性的具体内涵以及司法上的判断标准作出总结。提出“独创性”的要求一个是“独”,即独立完成;一个是“创”,即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本章最后总结了数字时代独创性标准设立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包括利益平衡、社会价值判断、网络环境与新技术对独创性的影响。第四章为“数字时代各类新型作品独创性标准探索”,这一章主要是在前三章的研究结论基础上对数字时代的新型作品进行实证研究。数字时代新型作品的种类不胜枚举,本文主要拿出其中的三类典型代表(微博、电子地图和艺术字库)进行分析,并在本章结尾提出了数字对时代新型作品独创性判定应有的态度。第五章为“我国独创性标准的发展与完善”,提出“独创性标准的高低并没有对错之分,只要能够促进一国的文化发展,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同时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合适的独创性标准”。本章对“我国独创性标准的现有规定”分《著作权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三部分进行分析,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三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