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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缺乏具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先行者大都以败诉告终,且败诉的原因多是原告资格不适格。这不仅不利于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共利益,而且也不足以制止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外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非常宽泛,我国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但这些研究尚未取得学界公认的成果,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依然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本文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这类案件多表现为受理难、胜诉难、成本高。总结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表现为理论的滞后: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等概念的理解模糊甚至错位,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制约;又表现为立法的欠缺,我国宪法、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途径之一,且优势明显,但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却缺乏具体的制度,而原告资格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我国要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其次,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判断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利害关系论、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长理论。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有关原告资格内容理论依据、立法模式及实践情况的比较,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及实际情况,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建议,从而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奠定基础。再次,在我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检察机关都应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此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增加扩大原告资格方面内容的建议。例如:属人因素的拓展:包括扩大原告定义范围、公益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属事因素的完善:包括受案范围的扩大、一审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增加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不允许撤诉等。总之,本文论证了在我国为什么要确立、该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与前提,这个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