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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在“维持会”的大背景下,立法机关将原先的复议维持选择被告制度修改成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即复议机关在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的前提下,也必须与原行政机关一起成为被告,共同应诉,改变了 1989年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持背景下,复议机关不做被告的立法规定。但是这项问题导向型的规定,不仅在立法上与多项立法制度产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难题。该项制度立足于解决复议维持会的现象,但是并非是维持会解决的根本所在。所以,本文的论点是取消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并通过保证复议机关中立、整合复议资源以及保障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性等方面解决复议维持会的现象。第一章主要是讲复议维持双被告的立法背景——维持会,并且论述了复议制度的三种被告制度——复议机关一律不做被告,复议机关一律做被告和选择被告制度。三种制度都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都有其制度本身必然带来的一些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是选择被告制度的变形,并且阐述了它与传统共同被告制度的区别。本章的第三节重点论述了复议双被告制度立法背景——维持会以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章论述了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以及在实践上带来的困难。第一节是论述立法上的冲突,首先是对级别管辖价值的冲击,双被告制度强行将管辖法院定在基层法院,却忽视更高级别的复议机关对基层法院的不恰当影响。其次规定了复议机关可以和原行政机关共同作证,与先取证后裁决制度存在矛盾,强行规定双被告制度又束缚了原告处分权的行使。第二节是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实践困境,不仅造成行政应诉案件激增,复议机关难以应付,尤其使得行政首长出庭情况更加复杂,而且取证制度困难,法院的庭审压力也增大了。第三章是现行关于复议被告制度的三种设计。包括行政法官制度、诉愿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局制度。这三种制度所规定的被告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在实践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可见,由谁当被告不是重点,重点是配备制度的设计,保证复议机关能够独立、中立地解决行政争议。第四章是论述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出路。鉴于复议双被告制度这一年的实施状况,作者建议取消复议双被告制度,恢复原先的选择被告制度,并且考虑建设复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整合复议资源、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并且对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设置进入门槛,来解决维持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