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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自英国诞生至现在已有两百年的历史,这一制度在本不被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中逐渐发生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它对传统民法理论所遵循的损害赔偿补偿性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的适用也产生重要作用。文章基于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过错要求进行规制的背景,以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故意认定”角度作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制度探讨,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努力回应社会中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现状进行概括介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尝试是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层层开展的,有其历史沿革性和发展性。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其次考量其他相关领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和解释,最后以现状为基,在本章的小结中提出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第二章着重对知识产权侵权主观故意认定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探讨。本章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主观故意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境外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借鉴引入,最后回归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本章小结中倡导在我国本土知识产权领域中仍需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主观要件而努力。第三章总体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以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修改中主观故意的设计为基础,同时考虑现阶段市场经济下,如重复侵权、仿造和以侵权为业等知识产权侵权中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形式,并在文章的结尾尝试以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例提出科学的立法建议。第四章为结语部分。重述科学的确定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及其主观故意要件不仅仅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且也直接提升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以本文“主观故意认定”角度为代表的诸多对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问题的探讨共同构筑了我国为应对新形势、新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制度建设的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