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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人民饱受战争的苦害,对于建设和保护和平与安全有着迫切的需求。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是根植于反对战争,追求和平与安全的沃土之中。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生的局部战争和内乱,如索马里、卢旺达、前南斯拉夫和科索沃等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震惊了国际社会及世界人民的良知。这些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给国家和地区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打击,也给伤害了许多无辜人民生命健康权和安宁发展的良好愿景,并不断的对联合国和整个国际法提出新的挑战。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与尊重,一直蕴涵在各国的文化传统中。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人类的良知面临着巨大的拷问,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是否有权利或义务对之进行干预?国际社会逐渐重视人道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以期构建一个人类共享安全与发展的社会。然而这些法律规范仅仅规定了国际间的人道主义保护内容,而对一国内的人道主义侵害国际社会该如何处置则并未规定。因此近年来借人道主义为名、掩饰商业利益、地缘政治利益等动机来干预他国内政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些情形也让国际社会纷纷呼吁一个新的维护人道主义秩序的机制诞生。2001年由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的报告《保护的责任》开始,首次提出了国家和国际的全面“保护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指出国家在保护本国人存在责任缺位或失效的时候,可以由国际社会采取相应的行动以防止人道主义灾难的继续和扩大。然而,保护责任理论是否为“新干涉主义”在国际法上仍然存在颇有争议,此外,《联合国宪章》在保护责任的实践运用中仍存在着相关冲突与问题,本文则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本文将通过第一章阐述保护责任理论框架的效力来源,并详细论证其有效性。接着将从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责任不同的角度论证保护责任的运作模式。本文的第二章将就保护责任的运作模式必须置于《联合国宪章》的规范之内出发,从而论证在宪章本身具有滞后性的情形中,宪章本身是处于怎样的地位。正是因为宪章具有根本性、指导性,因此怎样在保护责任实施的个案中遵循宪章需要对条文进行解释。本文也对宪章解释主体和所应采用的解释方法做了论述。在实践中,保护责任的运作模式与《联合国宪章》所创造的理论框架又存在一些冲突,本文的第三章将详细论证冲突之处,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方案构想。在本文的第四章中,笔者也对保护责任未来在中国以及联合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制度改革相关的建议。我国历来爱好和平,一贯烙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同广大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国家一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与合作,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未来中国的责任将越来越大,如何正确对待出现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人道主义灾难,以及如何接受保护责任理论是对中国外交政策和大国责任的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