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安乐死问题一直在学界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各国专家学者围绕安乐死提出种种不同的见解。荷兰已经于2001年4月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国家。继荷兰之后,日本、瑞士以及美国的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等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安乐死在这些国家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并得到了法律的严格规制,这些国家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应该可以为我国安乐死法律的早日制订提供宝贵经验。在我国,许多有识之士一直为安乐死的法定化做着不懈努力,其中包括已故的邓颖超同志和王选院士等。除了我国民间的个人和一些组织机构提倡将安乐死法定化以外,自从1987年起,部分人大代表多次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提交要求在我国尽快实现安乐死法定化的各种提案或建议。然而时至今日,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尚不够完善以及无法解决安乐死在伦理道德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等诸多原因,立法机关仍然没有将安乐死法案的制订提上日程。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绝症病人请求对自己实施安乐死以及涉及安乐死的纠纷等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安乐死立法资源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块短板。因此,早日将安乐死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的安乐死权利的归属以及依法加强对公民安乐死权利的保护,应该是我们法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安乐死为公民权利的必要性,其中包括安乐死概念的认定、实施安乐死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安乐死权利法定化的理山,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安乐死权利的法定化论证,其中包括安乐死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论证、将安乐死权利从生命健康权中提取并独立:的可行性、安乐死权利法定化的困境,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寻求安乐死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公民行使安乐死权利的法定条件、公民行使安乐死权利的法定程序、对公民实现安乐死权利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