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对作品的传播、利用和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下,侵犯权利管理信息十分容易。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保护最早规定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横向与知识产权保护先进的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的。当前在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研究中都有提及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本文将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相关域外立法的评析,着重分析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不足方面,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发挥权利管理信息的作用,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和我国版权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文章第一部分是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概述,主要探讨了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范围,分析了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文章第二部分是对侵犯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及其责任的详细阐述。首先是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性认定的分析;其次是结合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例以及案例,对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进行逐一详细分析;最后探析了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责任。文章第三部分是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问题的阐述,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和模拟化、数字化传输过程因技术上原因无法避免而删改权利管理信息两方面来进行详细分析。文章第四部分是通过研究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例,分析当前我国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在权利管理信息形态选择、规范内容及其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