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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涉及到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最难以解决和处理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两大难点,这也历来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尤其不动产连环买卖更是研究物权变动之上佳案例。本文讨论之案例是不动产连环买卖的特例,共有两个买卖合同且均未过户登记,所以有必要就各合同之效力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从两份合同是否为无权处分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两份合同的效力从而得出这两份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之结论。文章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解决问题的路径:第一,从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特性,然后运用演绎推理得出本案中合同的性质。由于本案中出卖主体的特殊性,即出卖当时还没有所有权,他的处分是否为无权处分。第二,对两份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结合物权法区分原则得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第三,对合同当事人期待权、追认权等权利保护的探讨与分析;第四,从占有、经济学和诚信角度对标的物的归属进行分析,得出应该将标的物归属于现占有人。得出的结论就是应将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现占有人,理由如下:第一,从占有的机能进行论证,首先从占有与本权的关系角度开始论证,基于占有具有保护本权强化本权之机能,取得占有的买受人得依此法理请求法院将房屋之所有权判归于他;其次从占有之功能以及买受人之保护角度论证,提出占有制度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尤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促进物尽其用。针对现行法律制度对不动产买受人利益保护不利的问题提出通过占有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保障买受人之利益。第二,以法经济学角度的论据进行论证。首先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分析,对平等权利间的利益进行衡量。第三,从诚信角度进行论证,就法律权利人不能对抗事实权利人(已经取得占有的买受人)之结论。最后提出有关连环买卖合同的司法建议,完善此项制度的具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