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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内容被详细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42条、第43条和第58条,其作为合同成立阶段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预防性、前置性的特点,该责任的设计初衷是保护信赖方在合同未订立或者无效、被撤销后所遭受的损失。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缔约机会损失,缔约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什么,缔约机会损失如何认定,以及缔约机会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一直是缔约过失责任中存有重大争议的问题。本文搜集了相关司法判例,界定了缔约机会损失的概念、说明了缔约机会损失的特征以及其与相类似概念的辨析,厘清了其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分析了国外现行立法态度,指出了国内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以建议的形式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理论和方法,以完善我国缔约机会损失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文划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该部分作为全文的引子,是全文的重要开端。笔者以“信赖利益”“缔约机会损失”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并以序号、案号、地区、程序、是否请求机会损失、裁判结果为类项将案例绘制成表格,并筛选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剖,并得出缔约机会损失的构成要件模糊和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过于主观的问题。第二部分,缔约机会损失的基础理论。主要介绍了缔约机会损失的概念界定、特征以及对与其相近概念进行辨析并论证了缔约机会损失存在的必要性。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点。它也是进一步论证缔约机会损失应纳入信赖利益范围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第三部分,缔约机会损失与信赖利益的关系。该部分介绍了信赖利益的含义以及专家学者就信赖利益是否应包括缔约机会损失发表的意见,然后分析了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等国外现行立法态度和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未明确规定缔约机会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排除适用缔约机会损失、仅特定领域参照履行利益的特点。第四部分,缔约机会损失如何认定。该部分共分两小节,第一小节主要是介绍信赖和合理信赖的内涵,重点论述影响合理信赖的五个因素;第二小节主要是重点介绍在认定缔约机会损失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第五部分,缔约机会损失的立法规制建议。笔者从缔约机会损失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来分析论述缔约机会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